声明

本文是学习GB-T 27649-2011 竹木复合层积地板.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,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,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

1 范围

本标准规定了竹木复合层积地板的定义、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志、标签、包装和贮运。

本标准适用于3.1中定义的竹木复合层积地板。
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
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随后所有
的修改单(不包括勘误的内容)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,然而,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

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。

GB/T 2828.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:按接收质量限(AQL)
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

GB/T 4893.4 家具表面漆膜附着力交叉切割测定法

GB/T 17657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

GB/T 18103 实木复合地板

GB18580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

GB/T 20240 竹地板

3 术语和定义

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。

3.1

竹木复合层积地板 bamboo and wood laminated
composite flooring

以竹材作面、底板,实木条或胶合板、集成板为芯层;或以竹材为面板,实木条、胶合板或集成板为底

板制作而成的企口地板。

4 分类

按表面有无涂饰分:

a) 涂饰竹木复合层积地板;

b) 未涂饰竹木复合层积地板。

5 技术要求

5.1 分等

产品分为优等品、 一等品和合格品三个等级。

5.2 规格尺寸、允许偏差及拼装偏差

5.2.1
竹木复合层积地板规格、允许偏差及拼装偏差见表1。经供需双方协议可生产其他规格

产品。

GB/T 27649—2011

1 规格尺寸、允许偏差及拼装偏差

项 目

单位

规格尺寸

允许偏差

面层净长

l

mm

900,1200,

1800,2200

公称长度≤1000mm时,公称长度l与每个测量值lm之差的绝对值

≤0.5 mm

公称长度>1000mm时,公称长度L与每个测量值l之差的绝对值

≤1 mm

面层净宽

w

mm

60,90,100,125,

145,180,190

公称宽度wa与平均宽度wm之差的绝对值≤0.15 mm

宽度最大值wma与最小值wmin之差≤0.20 mm

厚度

t

mm

10,12,15,18

公称厚度tn与平均厚度tm之差的绝对值≤0.3 mm,厚度最大值tmax

与最小值tmi之差≤0.3 mm

直角度q

mm

9max≤0.15

边缘不直度s

mm/m

Smx≤0.20

翘曲度

f

mm

宽度方向凸翘曲度f. ≤0.20%;宽度方向凹翘曲度fu≤0.15%

长度方向凸翘曲度f₁ ≤0.80%;长度方向凹翘曲度f₁ ≤0.30%

拼装高差

h

mm

拼装高差平均值h≤0.15

拼装高差最大值hmx≤0.20

拼装离缝

0

mm

拼装离缝平均值o,≤0.15

拼装离缝最大值0max≤0.20

5.3 外观质量要求

5.3.1 竹木复合层积地板外观质量要求见表2。

5.3.2 竹木复合层积地板背面、侧面和有虫孔、裂纹等应用腻子修补。

5.3.3 榫舌宽度≥3 mm, 配合间隙0 mm~0.5 mm。

2 外观质量要求

项 目

优等品

一等品

合格品

未刨部分和刨痕

表、侧面

不允许

不允许

背面

允许

允许

榫舌残缺

残缺长度

不允许

≤全长的10%

≤全长的20%

残缺宽度

不允许

≤1 mm

腐朽

不允许

色差

不明显

轻微

允许

裂纹

不允许

允许1条

宽度≤0.2 mm

长度≤板长的10%

允许1条

宽度≤0.2 mm

长度≤板长的20%

虫孔

不允许

波纹

不允许

不明显

缺棱

不允许

拼接离缝

不允许

允许1条

宽度≤0.2 mm

长度≤板长的30%

GB/T 27649—2011

2 ( 续 )

项 目

优等品

一等品

合格品

污染

不允许

≤板面积的5%(累计)

霉变

不允许

不明显

轻微

鼓泡

不允许

直径小于等于0.5 mm,

每块板不超过3个

直径小于等于0.5 mm,

每块板不超过5个

针孔

不许有

直径小于等于0.5 mm,

每块板不超过3个

直径小于等于0.5 mm,

每块板不超过5个

皱皮

不许有

≤板面积的5%(累计)

漏漆

不许有

≤板面积的5%(累计)

粒子

不许有

≤板面积的5%(累计)

注1:不明显——正常视力在自然光下,距地板0.4m,肉眼观察不明显。

注2:轻微——正常视力在自然光下,距地面0.4m,肉眼观察不显著。

注3:鼓泡、针孔、皱皮、漏漆、粒子为涂饰竹木复合层积地板检测项目。

5.4 理化性能指标

理化性能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。

3 竹木复合层积地板理化性能指标

项 目

单 位

指标值

含水率

%

6.0~14.0

静曲强度

厚度≤15 mm

MPa

≥45.0

厚度>15 mm

≥40.0

浸渍剥离试验

mm

任意胶层的累计剥离长度

≤25,单个最大长度<15

表面漆膜耐磨性

磨耗转数

r

磨100r后表面留有漆膜

磨耗值

g/100 r

≤0.15

表面漆膜耐污染性

无污染痕迹

表面漆膜附着力

不低于3级

甲醛释放量

mg/L

≤0.5

表面抗冲击性能

mm

压痕直径≤10,无裂纹

6 检验方法

6.1 外观质量的检验

按本标准5.3外观质量要求,对所取样本全部采用目测或用钢板尺、塞尺进行测量。

6.2 规格尺寸和允许偏差的检验

6.2.1 表面长度检验

按 GB/T 18103中规定进行。

6.2.2 面层净宽检验

按 GB/T 18103 中规定进行。

6.2.3 厚度检验

按 GB/T 18103 中规定进行。

GB/T 27649—2011

6.2.4 直角度检验

按GB/T 18103 中规定进行。

6.2.5 边缘不直度检验

按GB/T 18103 中规定进行。

6.2.6 翘曲度检验

将地板凹面向上放置在水平试验台面上,用钢板尺紧靠地板两长边,用塞尺量取最大弦高,精确至

0.1mm。 最大弦高与实测宽度之比即为宽度方向翘曲度fu,
以百分数表示,精确至0.01%,测量位置

为长边任意对应部位;用细钢丝绳紧靠地板两端边,用塞尺量取最大弦高,精确至0.1
mm。 最大弦高 与实测长度之比即为长度方向翘曲度 f,
以百分数表示,精确至0.01%,测量位置为端边任意对应

部位。

6.2.7 拼装高差和离缝检验

按GB/T 18103 中规定进行。

6.3 理化性能检验

6.3.1 取样

6.3.1.1 样本按7.2.3的规定抽取。

6.3.1.2 在距试样两端20 mm
处随机裁取试件。试件边棱应平直,相邻两边应成直角。

6.3.2 试件

试件要求见表4。

4 试件尺寸、数量和编号

检测项目

试件尺寸

mm

试件数量

试件编号

备注

含水率

50×50

3

3

静曲强度b

300×30(h≤15)

350×30(h>15)

6

1

浸渍剥离试验

75×75

6

2

表面漆膜耐磨性

100×100

1

4

涂饰竹木复合层积地板

表面漆膜耐污染性

长度300

1

6

涂饰竹木复合层积地板

表面漆膜附着力

长度250

1

5

涂饰竹木复合层积地板

甲醛释放量

90×250

2

8

表面抗冲击性能

长度230

3

7

a试件边、角平直,长度、宽度允许偏差为-0.5~+0.5 mm。

b制取试件时应去除榫槽和榫舌。

试件锯完后立即进行气密包装,并在2h内开始进行游离甲醛试验,否则应重新制作试样。

6.3.3 试件尺寸测量

按GB/T 17657 中规定进行。

6.4 含水率

按GB/T 17657 中规定进行。

6.5 浸渍剥离

按 GB/T 17657中Ⅱ类浸渍剥离试验法进行。

6.6 静曲强度

6.6.1 按 GB/T17657 中 规 定 进 行 。

GB/T 27649—2011

6.6.2 当试件厚度≤15 mm 时,支座距离 L 为240 mm, 当试件厚度>15 mm
时,支座距离 L 为

300 mm。

6.6.3 计算静曲强度时,地板条背面通气槽忽略不计。

6.7 表面漆膜耐磨性

按 GB/T 18103 中规定进行。

6.8 表面漆膜耐污染性

按 GB/T 17657 中规定进行。

6.9 表面漆膜附着力

按 GB/T 4893.4 中规定进行。

6.10 表面抗冲击性能

按 GB/T17657 中规定进行。

6.11 甲醛释放量

按 GB18580 中规定进行。

7 检验规则

7.1 检验分类

7.1.1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。

7.1.2 出厂检验包括以下项目: ——外观质量检验;

——规格尺寸检验;

——理化性能检验,项目包括含水率、静曲强度、浸渍剥离试验、表面漆膜耐磨性、表面漆膜耐污染

性、表面漆膜附着力、甲醛释放量。

7.1.3 型式检验除了包括出厂检验的全部项目外,还须增加抗冲击性能的检验。

7.1.4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:

— 当原辅材料及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动时;

— 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;

——正常生产时,每半年检验不少于一次。

7.2 抽样方案

7.2.1 外观质量检验

7.2.1.1
生产厂为保证其成品符合标准规定,应通过逐条检验地板条外观质量确定其等级。

7.2.1.2
对成批拨交的竹木复合层积地板进行外观质量检验时,采用GB/T 2828.1
中的一次抽样方

案,其检查水平为Ⅱ,合格质量水平为4.0,见表5。

5 外观质量检验抽样方案 单位为条

批量范围

样本数n

接收数Ac

拒收数Re

样本合格数

281~500

50

5

6

45

501~1200

80

7

8

73

1201~3200

125

10

11

115

3201~10000

200

14

15

186

10001~35000

315

21

22

294

7.2.2 规格尺寸检验

对成批拨交的竹木复合层积地板进行规格尺寸检验时,采用 GB/T 2828.1
中的一次抽样方案,其

检查水平为
S-4,质量水平为6.5,见表6。此外,从样本中随机抽取10条地板条作拼装高差和拼装离缝

GB/T 27649—2011

的检验。

6 规格尺寸检验抽样方案 单位为条

批量范围

样本数n

接收数Ac

拒收数Re

样本合格数

281~500

13

2

3

11

501~1200

20

3

4

17

1201~3200

32

5

6

27

3201~10000

32

5

6

27

10001~35000

50

7

8

43

7.2.3 理化性能检验

理化性能检验样本数量按表7规定,在具有代表性的地板条中随机抽取,第一次抽样全部合格为合

格。如第一次抽样检验不合格,加倍抽样,复检一次,全部性能均合格为合格。

7 理化性能检验抽样数量表 单位为条

批 量 范 围

样 本 数

≤1000

3

>1000

6

7.3 结果判定

产品外观质量、规格尺寸、理化性能三项检验结果均符合相应类别和等级的技术要求,否则判为不

合格。

8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

8.1 标志

产品应标明等级、生产日期、检验员代号,或根据供需合同加盖产品标志。

8.2 包装

产品包装箱(袋)外面应印有或贴有生产厂名、厂址、商标、规格、等级、颜色、数量、出厂日期。

8.3 运输和贮存

产品在运输和贮存中应注意防潮、防雨、防晒、防变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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